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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 合权律师专业尽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曾小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1 来源: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作者: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深圳某服饰有限公司,就劳动经济纠纷一案,于十月在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开庭。本案中,被申请人深圳某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曾小丽律师就劳动经济补偿等争议进行出庭辩护。曾小丽律师通过专业法律知识和尽职的工作态度,成功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案 例 说 明

在本案中,双方已订立一份期限为 2023 年 6月 17 日至 2026 年 6 月 16 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 2023 年 6月 1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6 日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 6500 元/月;最后工作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23 年 7 月 6 日。


经查,被申请人以“在试用期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与事实不符,有隐瞒,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其确存在因挂科未持有毕业证书,但不存在向被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隐瞒的情形,被申请人系知悉申请人无法提供毕业证书,仅能提供结业证书,申请人已在面试时口头说明该情况,因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申请人诉求

一、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6500 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 5000 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法院认为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入职前及入职后均向申请人谈及“提供毕业证”,即,申请人有义务向被申请人提供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与毕业证书性质不同,而申请人庭审中确认截至庭审之日其因存在挂科并未持有毕业证书,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达到在试用考核期内无需向被申请人提供毕业证书的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试用期内属于双向选择考核的期限,申请人无法向被申请人提供毕业证书,被申请人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律师代理费的请求:申请人向本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其已支付律师费 5000 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申请人的胜诉比例,申请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经本委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 2500元,计算方式:5000÷2 项请求×1 项请求。

判 决 结 果

一、被申请人深圳某服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二、被申请人深圳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2500 元;

三、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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