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深圳某服饰有限公司,就劳动经济纠纷一案,于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仲裁委开庭。
本案中,被申请人深圳某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黄波主任、曾小丽律师就劳动经济补偿等争议进行出庭辩护。
通过专业法律知识和尽职的工作态度,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黄波主任、曾小丽律师成功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案 例 说 明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系自 2021 年3 月 2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3 日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为技术部车板工,最后工作日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23 年 9 月 6 日,双方因劳动人事争议仲开庭。
申请人诉求
1、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3 月 1 日至2023 年 8 月 31 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 106661.64 元;
2、被申请人支付2018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年终奖32500 元;
3、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日期间高温补贴 8400 元;
4、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59863.29 元;
5、被申请人支付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年9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919.56元;
6、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 6 月 24 日至 2023 年 8 月 13 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 3922.41元;
7、被申请人支付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6 日期间工资 11172 元;
8、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 5000 元
法院认为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黄某并未向仲裁委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加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申请人请求支付 2018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7 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年终奖的约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经庭审查实,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在室内,室内安装空调,夏季均会打开空调进行降温。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办公环境不符合需要支付高温补贴的客观条件,故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 2023 年9 月工资的工资明细,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被申请人该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 2022 年度剩余未休年休假天数高于申请人主张的天数,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 2022 年度剩余 1天年休假,未休予以采信。
最后,《社保清单》显示申请人系 2013 年 9 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至 2023 年 9 月才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 10 年,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其在 2013 年 9 月前的累计工作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
申请人于 2018 年即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长达数年,被申请人每月从申请人工资中扣除其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也可自行查看其社会保险权益单,申请人理应清楚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但其仅在离职前一个月向被申请人提出补缴,在此之前从未就社保缴纳问题向被申请人或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认可该社保缴纳基数和方式,故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实际工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不属于被申请人单方过错,亦未达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故申请人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以上述理由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判 决 结 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3 年 6 月 24 日至 2023 年 8 月13 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 1342.76 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31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760.58 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 48.18 元;
四、准许申请人撤回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6 日期间工资的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