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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权普法】高空抛物找不到抛物人如何定责?司法解释来了|合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27 作者: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

高空抛物造成损害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找不到抛物人如何定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合权律师将在下文作出详细分享。


据媒体此前报道,9月22日,在浙江杭州,一段网络视频引发了关注。

视频中显示,一名小孩在午睡时,不幸遭遇了一场小火灾的惊吓。原来,一个未熄灭的烟头意外掉落到孩子的床上,导致床单被烧出了一个大洞。

孩子的母亲李女士回忆说,她当时离开房间前往厨房,返回时便惊恐地发现孩子腿边竟有一个烟头,所幸及时发现,否则被子也可能被引燃。

根据现场留下的痕迹,李女士推测这个烟头可能是从飘窗上被扔下,随后弹跳至床上所致。她进一步透露,他们家住在9楼,之前也曾有过类似事件,一个烟头被抛入家中,烧坏了孩子的小沙发,但当时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9月26日通报:关于网传发生在我街道某住宅小区内“天降烟头到熟睡孩子床上床单被烧焦”一事,经属地派出所调查,已找到高空抛物嫌疑人王某某。


目前该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下一步,街道将会同社区、物业、志愿者做好入户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住户文明素养和法治意识。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生活中有些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的侵害案件,最终没有找到真正的侵权人,那这种情况下应该谁来承担责任呢?


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实践中,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也不少见,这时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救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二者之间如何划分责任、谁先承担责任呢?此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据介绍:前提是已经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补偿责任,这是一个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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