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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劳动仲裁案 尽职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 胡远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28 作者: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的职场生活中,除了升职加薪外,也无法避免存在调岗降薪的操作,作为员工,如果不服从公司的决定,要怎么处理呢?


近日,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胡远洋律师,通过专业法律知识和尽职的工作态度,成功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案件说明


黄某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22 日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

2024 年 3 月,公司发布《职级职等管理制度》,对黄女士的薪资以及职称进行调整,黄女士收到邮件后书面回复不同意,公司口头声称薪资以及职称并未发生变化,双方各执一词。


而后3月底,公司以黄女士不续合同为由与黄女士解除劳动关系。黄女士认为,公司应向她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于是委托合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诉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47XXX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2 年 3 月 22 日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14XXX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21 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XXXX 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3 年 3 月 22 日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XXX元;


5.被申请人承担维权律师费 5000 元。


法院审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降低劳动待遇情形。


首先,黄某与公司签署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24 年 3 月 21 日到期,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向黄某发送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劳动合同,黄某收到该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劳动合同后,邮件回复:公司降职降薪续签劳动合同她无法续签,后公司回复邮件称不存在降职降薪,《职级职等管理制度》是针对全体员工,不存在降级降薪,且公司也未出示任何降职降薪通知,再次要求黄某签名确认。


经查,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续签的劳动合同与申请人签署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基本一致。庭审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确认在双方履行第一份劳动合同过程中,申请人的基本工资及工作岗位均发生变化。而被申请人以原劳动合同标准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存在降低申请人基本工资的情形,虽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每月工资并不会减少,但被申请人未提交确切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申请人基于新的《职级职等管理制度》及新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基本工资的约定,担心续签劳动合同会存在降职降薪的情形并无不当。


其次,依据双方提交的续签劳动合同邮件及企业微信沟通记录可知,黄某与被申请人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多次沟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即劳动合同到期当日以黄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与黄某的劳动关系。


综上,公司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其存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黄某续订劳动合同,而黄某不续订的情形。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故本委对黄某的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2 年 3 月 22 日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 13xxx.xx 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7xxx 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律师费 xxxxx 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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