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前提:
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xx服饰有限公司就劳动赔偿金争议一案,于上月在福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进行开庭,本次案件属于深圳劳动仲裁,深圳劳动争议案件!
被申请人xx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黄波律师、曾小丽律师,为其案子进行专业辩护。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申请人为xx服饰公司技术部车板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间自 2021 年3 月 2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3 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3 年 9 月 6 日。
案件难点
作为被申请人方的代理律师,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了多项需求,如加班费、年终奖、补贴及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多项要求,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与被申请人xx服装公司进行深度的交谈以及查阅大量的证据,如加班考勤登记记录等证据内容,用专业帮助被告合理维权。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3 年 6 月 24 日至 2023 年 8 月13 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 1342.76 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31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760.58 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 48.18 元;
四、准许申请人撤回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6 日期间工资的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中,申请人无法举证加班事实,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而不予被支持。同样,申请人并未有证据显示其有向被申请人主张过加班工资。
且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 4 页 共 10 页三条约定“乙方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延长含周六日之工作时间的,约定的工资之中已经包含乙方自动延长此工作时间所得的收入,甲方不再支付加班工资”可知,申请人对非用人单位安排的由其自发的延长工作时间打卡上下班的系不属于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系清楚知晓的。
且值得关注的是,申请人仅在离职前一个月向被申请人提出补缴,在此之前从未就社保缴纳问题向被申请人或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认可该社保缴纳基数和方式。
故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实际工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不属于被申请人单方过错,亦未达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故申请人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同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