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前提:
原告(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B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原告A公司委托合权律师事务所黄波律师、王敏律师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本案涉案金额20万元,经过由法院审理,现判决已出,案件详情如下:
案件经过:
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A向B采购一批集成电路,总价合计30万元,预定交期为一周。合同签订后,A如约向B支付30万货款,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向B交付货物。
经与B公司多次沟通,B公司只退还10万元货款,剩余货款都以无能力支付推脱,后B公司直接失联,A公司催讨无果,后找到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委托黄波律师团队处理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要求B公司退还剩余货款。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查阅A公司的材料后,分析认为A公司不仅可以向B公司主张货款,还可以主张违约损失,故在与A公司充分沟通后,确定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0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313.89元(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即5.55%计算,自2022年1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2月14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
案件难点: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沟通记录太少,且没有直接沟通买卖合同事宜,对于退款事宜也无直接沟通记录,且被告一直出于失联状态,故能证据证明买卖合同事宜及被告未发货且未退款的证据太少。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3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