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一家长在网上发文,称自己上四年级的儿子在校一年半时间内一直遭到同班同宿舍的同学赵某某霸凌。
当地通报:施暴者接受行为矫治,校长解职,副校长、班主任被辞退。
校园霸凌事件为何频出,法律究竟是否能将霸凌者生之于法?合权律师将在本文与您一起讨论。
一、案例展示
9月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针对此事发布情况通报:
近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关注。大同市迅速组成由教育、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及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
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调查结果
经查,大成双语学校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大成双语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解除许某的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兼小学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白某某、涉事班级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师侯某。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大成双语学校新学年缩减招生规模的决定。
联合工作组责令赵某某、晋某某及其监护人向孙某某及其监护人诚恳道歉,同时组织力量对学生及家长开展关护、安抚、心理疏导等工作。在学校整顿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将驻校全程监管。
全市教育系统及各相关单位将深刻汲取此次事件教训,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强学校管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对发现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合权普法
这件事被曝光已经有一段时间,家长微信群发布消息后没有得到学校和对方家长妥善的处理,使得家长不得不选择在网络和学校门口曝光此事,同时被霸凌者孩子的爸爸也明确表示,他们需要的不是经济补偿,而是公开道歉。
现在这个孩子因为这件事,已经选择休学在家接受治疗了,而他的生理和心理伤痛在短时间内应该也很难愈合。
无论最终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如何,这些极端恶劣的行径会给这个受伤害的小男孩儿留下严重的心理阴影。
年龄,不是也不该是犯罪的挡箭牌。大家同样关注的是,法律能够帮助到这位小男孩吗?
2021年3月1日,生效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7条进行了修改,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可惜的是,这次修订虽然把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年满12岁,但很可惜只针对特定的罪名,而且是“限制性罪名规定”,只有“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且后果极为严重,手段极为恶劣的行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能纳入到刑法打击之中。
而此次发生在大同的恶性校园霸凌事件,很难启用刑法对这些恶行令人发指的孩子追责。
现在我们要考虑的问题,显然已经不仅仅是怎样追责那些霸凌者,而是要彻底治好“霸凌”这种病,更要杜绝以后更严重的“霸凌”出现。
试想,这两个如此霸凌侮辱同学的男生如果最终得到的结果只是批评教育,那么,暂且不讨论对受伤害的孩子是不是公平,就说这两个霸凌者心中的恶性会不会被放大和纵容?
法治社会,我们希望一切问题都能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妥善解决,所有人都能守法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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