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八种暴力型犯罪之一,而入户抢劫更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那么本是入户偷窃后临时起意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合权律师将在本文为您解答困惑。
一、案例展示
某日凌晨2时许,刘某秘密潜入县城某小区李某家中行窃,在客厅寻找财物未果的情况下进入主人卧室。
当看到只有女主人李某一人在睡觉时非常恼火,便将女主人抓醒,并威胁女主人交出财物,在抢到3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后潜逃。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展示
本案中,对于刘某构成抢劫罪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尽管刘某不是以抢劫为目的进入他人的住宅,但其具有盗窃的犯罪故意,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的非法性的特征,刘某在户内实施抢劫行为构成加重型的“入户抢劫”罪。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
刘某“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虽然其不是以实施抢劫的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但盗窃目的同样具有非法性;最后刘某实施暴力的行为发生在户内。
综上,刘某的行为构成加重型的“入户抢劫”罪,应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合权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
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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