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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狗撕咬一女幼童! 网友: 希望狗主入刑!
发布时间:2023-10-26 作者: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

10月16日上午,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小区内发生两只狗撕咬一2岁半幼童的事件,引发关注。

 

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四川成都崇州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发生一起两只狗撕咬幼童的事件。现场视频显示,一只黑狗正在撕咬幼童,另一只白狗围绕在旁,一名黑衣女子趴在地上保护女童,随后一名白衣女子手持拖把赶到现场,试图用拖把驱赶咬人的狗。

小女孩被送往医院后,医院告知其受伤严重:背部有撕咬伤,CT显示肾挫裂伤!

 

目前,工作人员表示,被咬幼童目前没有生命危险,崇州市公安、市农业农村局以及街道办事处都已在现场处理此事,并成立了相关工作组,后续会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在日常生活中,饲养犬类,需要负责哪些法律义务?

合权律师将在本文针对此情形进行探讨。

饲养宠物可以调剂人的情感,给人带来愉快、活力和希望,增添生活乐趣。

 

但随着宠物的增多,也给住户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如园区遛宠时未拴绳、宠物伤人、排泄物污染居住的环境、叫声扰民。

 

在饲养犬类前,合权律师告知您,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责任。

 

1.饲养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对每只犬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2.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备案建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每只犬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每只犬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4.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5.遗弃或者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携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

(二)未用长度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或者袋内的;

(三)除装入笼内或者袋内外,未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的。

 

7.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携犬外出未立即清除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影响城市公共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对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9.未按规定将伤人的犬只送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治场所等社会机构进行连续医学观察十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条参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则明确了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具体如下——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此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视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观点或法律意见,如需相关法律意见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在主页留言我们会安排专业律师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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