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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追回30万借款!
发布时间:2023-08-23 来源: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作者: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

前提:

原告叶先生,委托合权律师事务所黄波律师、曾小丽律师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用实施法律依据,帮助当事人叶先生追回属于他的30万元借款和利息部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由法院审理,现已结案,案件详情如下:

01案件详情 

| 案件经过

2019 年3 月26 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 300000 元。

2020 年 1月23 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偿还 50000 元。

2021 年4 月 14 日,原告向被告催款,并询问“二年了,你以前说给我利息,那你准各给我多少利息啊? 大家都是生意人,资金链是最需要的”,被告回复“有空过来坐坐,具体情况再与你聊吧,借钱付息也天经地义”,原告问“我找同学借钱都是月息二分,你给我月息一分五可以吧? ”,被告答复“下次来京再约你,你回广东联系,见面商议吧,我也不想欠人情的”。

而后,因原告以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于 2021年9月8日向法庭提起诉讼。

| 原告罗某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288756.67 元及利息(利息技年利率15.4%的标准,其中自 2019 年 3 月 27 日起计至 2020 年 1月 23日期间的利息以 300000 元为基数计算,自 2020年1月24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 288756.67 元为基数计算):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担保费、公告费等因本次案案件产生的其他费用。

02最终判决结果

| 一审判决,法官审理内容如下: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出借款项 300000 元被告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可,虽双方对借期未作约定,但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被告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某支付借款本金 250000 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叶茂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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