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络时代快速发展,你是否经历过以下场景?在音乐、视频等APP软件上成为短期会员后,未取消订阅或忽略了“自动续费”条款,让“自动续费”花了不少“冤枉钱”?家里的老人是否有参加“免费义诊”“免费检查”而花费了大价钱购买保健品?是否在进行网络购物时,查看相应的评价,却出现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误导行为?
近日,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法律和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对消费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大数据杀熟、诱导式消费、预付款“跑路”等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规范性制度和措施,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网络平台不能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自动续费”。《条例》指出,对于网络平台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条例》中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的内容、周期和截止日期,扣费的金额、时间和方式,以及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途径等事项,如无服务截止日期的,则需告知消费者无期限限制;在服务期间,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途径;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消息推送等有效途径将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事项告知消费者;扣费金额等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禁止“刷流量”。《条例》中对“刷好评”、虚构流量数据等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误导性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如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没有法定理由删除或者隐匿评价;未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此外,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不得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老年消费者购买保健类产品有权收到产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条例》第二十二条专门规定,经营者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免费或者低价旅游等方式向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消费者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老年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除外。
此外,《条例》中第二十三条对未成年人加强了保护。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