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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深圳模式”,为何被七部门推广?
发布时间:2023-12-01 来源:第一财经

近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再次推广借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破产制度突破创新”作为22条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之一,被予以全国推广。

个人破产的现实之需

提到个人破产,不得不提起深圳市民梁文锦,他是中国首宗个人破产案当事人。

2018年,35岁的梁文锦选择创业,却在接下来的两三年里屡战屡败。随着债务越背越多,终至无力还清的地步。2021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同年5月11日获受理。他因此成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试点施行2个月之后,第一个以自然人身份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在一家公司任职,有稳定收入,且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其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并批准其与债权人达成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

根据破产重整计划,梁文锦只需在3年内分期还清借款本金(约66.5万元),债权人即可免除其余的利息和滞纳金(约8.5万元)。最终,他比约定时间提前15个月完成了计划。今年6月20日,市中级法院破产法庭庭长将一份民事裁定书递到梁文锦手中,宣布该案执行完毕,其未清偿债务被依法免除。

面对媒体,梁文锦感谢个人破产制度给了他“重生”的机会。从获准破产的那天起,他就摆脱了催债电话和短信的不停惊扰,得以轻装上阵重新工作,以清偿债务,恢复信用,重拾创造美好生活的信心。

梁文锦的案例向社会提供了一个“个人破产”的具体参照样本。目前,许多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亦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现实中,中国国内有破产需求的个人并不少,但因为长期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导致这一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开始实施,但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依然缺位。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首次提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

在此背景下,深圳市于2020年8月31日制定出台《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从地方立法层面填补了这方面的制度空白。前述《通知》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市中级法院累计收到个人破产申请2124 件,依法立案674件,其中,189件已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审结117件。这些丰富的司法实践样本,为深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提供了参考,也向社会传递出“鼓励创业、宽容失败”“个人破产不等于欠债不还”等积极观念。

破产不是“逃废债”路子

自《条例》公布以来,社会公众对于滥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担忧一直存在。如何避免这种恶意滥用,也是深圳试点过程中着力探索的重点。

申请人资格审查和立案审查是封堵漏洞的首道关口。据相关统计数据,《条例》施行以来,市中级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中,有约七成因不具备申请资格、材料不齐等原因而未获立案审查。在立案审查中,又有不少债务人因奢侈消费、赌博、不能证明已丧失偿债能力、不配合调查等原因而被驳回。可见制度被滥用的风险实属不低。

为此,深圳破产法庭一方面同市破产事务署协力做实面谈辅导工作,另一方面坚持重整、和解优先的原则,引导仍具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通过债务重整、和解实现债务纾缓,对于清偿能力丧失且难以恢复的债务人,才通过清算减免债务。

2022年5月,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关于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申请个人破产三种程序的准入规则,健全申请前面谈辅导程序,加强信息公开及公众监督。今年6月,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规定了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具体流程与要求。

实践中,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的案件,占到市中级法院受理个人申请破产案件的约九成。“以重整和解类再建型破产为主导,以清算类分配型破产为兜底”,寻求救济诚信债务人与保护债权人之间的平衡点,防止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的行为,始终是市中级法院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基本准则。

让个人破产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是对存在逃废债意图的债务人的最大威慑。为了实现这一点,深圳市通过法院司法公开、市场监管部门社会信用公开、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事务公开等多个渠道,加大对市场主体破产信用信息的供应。

七部门《通知》提到,深圳市构建起府院联动在线“一网通办”通道,便利法院与公安、工商、税务、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及破产管理协会等共享数据;建设全国首个全面整合企业和个人破产信息、实现破产事务“一站式”办理的综合服务平台。

市中级法院在《条例》施行当日就上线了个人破产综合应用“深破茧”系统,建立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面登记录入破产相关信息,并依法及时公开。

上述措施合在一起,使得个人破产案件前、中、后三个环节均置于债权人和公众监督之下,对试图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行为形成有力遏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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