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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结婚,还与他人同居并且生子,是不是构成重婚罪?
发布时间:2023-11-28 作者: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很多朋友咨询关于重婚罪的问题,但是多数人都一些误解,认为已婚者跟别人同居或者生了孩子就构成重婚罪。

然而实际是

(一)已婚者与人同居,不必然构成重婚罪;

(二)已婚者与人同居且生下孩子,也不必然构成重婚罪!

《民法典》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有什么法律后果,合权律师在本文,根据实际案件,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件解析

1960年1月23日,自诉人甲某与乙某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共育有丙某和丁某2名女儿。

2019年7月8日,戊某以甲某、丙某和丁某为被告,向A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相关财产。根据戊某在起诉状中所述,戌与乙某于1989年相识,后两人相恋同居,戌某于1991年11月28日在A市X镇人民医院生下戊某。

戊某在案中提供了“乙某与戊某合照的照片”“戊某结婚照片及视频”、“乙某授权戊某收取租金的视频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其是乙某的女儿。

甲某无法接受此事实,遂向A市第二人民法院诉戌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戌的重婚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合权律师提醒

《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观方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登记重婚,又称为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女结婚以后,其夫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或者因其配偶死亡而夫妻关系自然消失的,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的主体,一是本人有配偶,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本人虽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配偶的双方在明知的情况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均构成重婚罪。

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没有配偶的人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受欺骗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罪。

 

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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