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加强诉源治理,切实解决我市商业纠纷数量多且难化解的问题,深圳市司法局将从法律法规和实操两个角度,大力推广商事调解服务,以此提高商事调解的知晓度和影响力,使商事调解真正地为企业排忧解难。
1、我跟其他人产生了纠纷,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来调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对当事人申请调解作出了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损害赔偿、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领域的纠纷,可以向所在街道或社区的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如果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等商事领域纠纷,则可以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商事调解。
2、我与我的商业伙伴发生纠纷后,他向调解组织申请了调解,我可以拒绝调解吗?
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在实际的商事调解服务过程中,商事调解组织需征求当事人同意后,才能启动调解程序,不会强迫当事人选择调解服务。如调解组织强迫调解,将会受到严厉的惩戒,实际上也从未发生过强迫调解的情况。
3、我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后,发现调解员是对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认为他不够客观公正,可以要求他不要参与此案件的调解工作吗?
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调解员应当中立、客观、公正。调解员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矛盾纠纷公正调解的,应当在调解前主动披露,并向调解组织申请回避。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回避的,调解员应当回避”。
4、假设案件未调解成功,我可以将对方当事人在调解期间作出的承诺或让步作为日后诉讼时的证据吗?
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5、签署调解协议之后,我如何才能让对方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但是,也会存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为了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根据《条例》第七十六条“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
6、我在国外签署的国际调解协议是否在国内也具有法律效力呢?
2019年8月,我国作为首批签约方成功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的,并经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根据《公约》规定,在国际商业纠纷中执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一方直接诉诸缔约国一方的法院,该法院届时须根据该缔约国的程序规则以及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对接《公约》内容,国际调解协议尚不能直接在国内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