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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和红包,哪个要还?
发布时间:2024-02-02 来源: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作者: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

马上过年了,近年来,大家更习惯用红包和转账用于新年祝福。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案件披露后引发公众热议,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给您解答!

案 例 说 明 

据网络新闻报道,原告刘女士在2020年~2021年间,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被告周先生却一直没有要归还的意思,于是刘女士把周先生告上法庭,周先生在法庭上却辩称款项不是借款,是刘女士对他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向刘先生发送的2769元属于赠与,微信转账的12900元属于借款。“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


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前,法院也审理过类似案件,在特定情况下一些特殊金额的转账也算作赠与,譬如恋爱期间的“1314”“520”金额。南京的李先生和杨女士恋爱不到1年,分手后李先生要求杨女士退还恋爱期间的23万多元转账,包括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遭拒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结合李先生收入水平,赠予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且李先生主张的杨女士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在类似案件中,法官表示,双方无论是情侣之间,还是朋友之间,涉及款项往来的时候还是首先应该准确地界定款项的性质。虽然有时候可能男女之间在进行一些爱意的表达,比如一些特殊的转账金额,像常常提到的520、1314,这种表达爱意的一些转账,往往也会认定为赠与。


但是如果双方已经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说是急需用钱或者是需要什么请你帮忙,这是有借贷意思的,存在认定借贷关系的可能。

用微信红包发出去的钱一定是赠与吗?


这种说法其实不准确,微信红包是赠与还是借贷,关键要看“意思表示”,假如发红包一方明确表示红包的钱是“借贷”,那么即便是通过“微信红包”途径出去的钱一样会被认为是借贷,一样是要还的;


但假如双方没有额外的说明,依照民间习俗,红包即为自愿赠与,接受赠与的一方没有特殊情况是不用还的。恋人之间的转账算赠与还是借贷?


这个答案也和上个问题类似,关键还要看“意思表示”,借款发生前后,双方对于这笔转账有没有明确的说明是借贷,即便没有借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也会成为有力的证据,什么痕迹都没有,很容易陷入举证困难的境地。 咨询电话:1382526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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